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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雪民、徐君君、徐静静、徐文宵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雪民,徐君君,徐静静,徐文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00412号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雪民,女,汉族。被执行人:徐君君,女,汉族。被执行人:徐静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雪民,女,汉族。被执行人:徐文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雪民,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雪民、徐君君、徐静静、徐文宵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雪民、徐君君、徐静静、徐文宵给付申请人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500000元,利息100223.48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标的1600223.48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600223.48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执行费18402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塔尔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盛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培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