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4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沛路186号永业世纪花园内。法定代表人孟子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吉磊,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秦洪第九钢模站,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秦洪村西头。负责人刘阶胜,该钢模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刘杰,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秦洪第九钢模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0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710元,减半收取5355元,由上诉人江苏洋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国渠
审 判 员 陈 颖
代理
审判员 崔金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宗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