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8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邢国辉与邢国树、邢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国辉,邢国树,邢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8820号原告邢国辉,男。被告邢国树,男。被告邢建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国辉诉被告邢国树、邢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艳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