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无为县同一首歌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无为县同一首歌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639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思嘉,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为县同一首歌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姚为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无为县同一首歌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为县同一首歌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为县同一首歌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丁家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管国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