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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盛锦标与叶雅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锦标,叶雅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63号原告:盛锦标,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汪成节,教师。被告:叶雅兵,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蔡根震,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盛锦标诉被告叶雅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柏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赵柏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