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盛锦标与叶雅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锦标,叶雅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63号原告:盛锦标,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汪成节,教师。被告:叶雅兵,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蔡根震,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盛锦标诉被告叶雅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柏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赵柏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