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380号
原告:沈阳健晖君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号A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姿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辽宁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B-7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长洪,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健晖君悦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本案依法组成由本院
审判员杨晓霞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唐卫,
人民陪审员王唤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以合并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健晖君悦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合并至(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396号案件中,本案不予退还。
审 判 长 杨晓霞
审 判 员 唐 卫
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