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046号罪犯陈超君,男。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6日作出(2006)长中刑一初字第0048号刑事附带民事��决,认定被告人陈超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8332.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14号刑事判决,驳回部分上诉,维持原审对其定罪部分的判决,撤销原审对其量刑部分的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超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5月23日交付执行。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47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1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8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7.1分。2013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超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6月27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宇山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