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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终字第1217号

张永强(2015)1217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莱阳市支行,张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终字第12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莱阳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马瑞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常平,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张永强,男,汉族,家庭住址:莱阳市照旺庄镇前发坊村**号。申请执行人农行莱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银行卡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莱阳商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莱阳执字第1217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松建

审判员  李卫界

审判员  高 飞××××年××月××日

书记员  栾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