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613号原告李瑞升。被告田世春。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升诉被告田世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田世春所有的鲁V×××××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田世春所有的鲁V×××××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田润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