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052号罪犯张佑邦,男。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5日作出(2003)中中法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佑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173.61元,该犯及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7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3月25日交付执行。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35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108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11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7.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佑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8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宇山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