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6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丽娟与林明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丽娟,林明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6062号申请执行人:徐丽娟。被执行人:林明登。申请执行人徐丽娟与被执行人林明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制作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3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60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