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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毛亚萍与季士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毛亚萍,季士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652号申请执行人:毛亚萍。被执行人:季士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亚萍与被执行人季士良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依法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大河头路xx号xxx室房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16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建军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褚一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