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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376号

闫玉豹与黄厚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玉豹,黄厚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闫玉豹。被执行人黄厚翔。本院在执行闫玉豹申请执行黄厚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法执字第37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学成

审 判 员  韦永基

代理

审判员  屈秀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