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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840号

于健与段鸿春、田国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健,段鸿春,田国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840号申请执行人于健。被执行人段鸿春,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田国际,其他情况不详。申请执行人于健与被执行人段鸿春、田国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5614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5614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家全

代理

审判员  宣 华

代理

审判员  沈京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