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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恢字第238号

申请执行人李林翠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林翠,江苏金台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恢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李林翠,女,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金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灶镇政府宾馆2楼206-208室。法定代表人刘礼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3)浦江民初字第661号李林翠与江苏金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林翠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金台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江民初字第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盛宝霞

审 判 员  吴明龙

代理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