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550-3号
申请人:李优良,男,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任茂林,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陈仪,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人李优良与被执行人任茂林、陈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09)铜官民二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任茂林、陈仪在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之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茂林名下中国银行账户17×××31贰拾贰万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牧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