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官执字第00550-3号

李优良与任茂林、陈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优良,任茂林,陈仪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550-3号

申请人:李优良,男,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任茂林,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陈仪,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人李优良与被执行人任茂林、陈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09)铜官民二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任茂林、陈仪在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之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茂林名下中国银行账户17×××31贰拾贰万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牧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