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与赵磊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赵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311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行政中心东区A座。法定代表人杨德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庆桥,该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付宣林,该局法规科副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赵磊。委托代理人吴刚,耿集农技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申请人赵磊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4年2月非法占用影山集体土地6177平方米(9.27亩)建设养殖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贾国土资罚字(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177平方米;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1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按违法占用土地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罚款,计154425元。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罚决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对该案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付宣林、王庆桥,被申请人赵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刚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量罚并无不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贾国土资罚字(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云汉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人民陪审员 陈尊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韦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