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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681号

泰兴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兴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泰兴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剑,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安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