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388号原告田某某。原告刘某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波。被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吴军华。委托代理人肖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丽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