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肖某、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刑初字第833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5)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李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肖某、唐某伙同唐永兵、唐益军、彭某(均另案处理)与刘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后,在丽水市莲都区九里蛤蟆坑刘某经营的华龙平价超市内摆设了2台具有上分退币功能的赌博机(每台1个机位)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肖某、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2、被告人肖某、唐某的供述;3、证人彭某、刘某、左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6、行政处罚决定书;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唐某以营利为目的,参与结伙在他人经营的场所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罪名及认定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充分,提请依法惩处两被告人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二、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三、被告人肖某、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被告人肖某、唐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用工具电动自行车、手机,以及本案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博机、游戏币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直接上交国库。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阙少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一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