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989号原告刘清让。被告潘永发。被告张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让与被告潘永发、张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清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玉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兆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