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3339号原告路鹏,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国棉三厂建设村1村1号。被告朱浩,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延线一号。被告西安同城绿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鹏诉被告朱浩、西安同城绿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鹏于2015年12月16日以被告朱浩人找不到拒不出庭,原告要去外地,暂提出撤诉申请,待明年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鹏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50元。
审判员 王德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