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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1857号

殷爱国与袁天华、泰兴市天华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殷爱国,袁天华,泰兴市天华印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857号申请执行人殷爱国。被执行人袁天华。被执行人泰兴市天华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古溪镇刁网村刁网二组47号。法定代表人袁天华,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殷爱国与被执行人袁天华、泰兴市天华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黄民初字第0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7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本院辖区内),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袁天华、泰兴市天华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一批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并已另案予以评估拍卖;另外,本院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曝光。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过程告知书,在规定期限无异议又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执行中已另案拍卖被执行人的一批机器设备,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黄民初字第0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或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纪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月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