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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2890号

冯云平与扬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云平,扬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2890号原告冯云平,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扬州,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云平诉被告扬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云平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云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康月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