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2890号原告冯云平,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扬州,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云平诉被告扬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云平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云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康月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