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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6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建辉、肖毅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建辉,肖毅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6065号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西路*号,机构代码:15662935-8。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坤明,男,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曾永德,男,住龙海市。被告董建辉,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肖毅坚,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建辉、肖毅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育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方坤明、曾永德,被告肖毅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建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董建辉以水产养殖为由,于2014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10.05‰,借款期限至2015年8月8日,逾期后按借款月利率的50%加收逾期利息。被告肖毅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只偿还利息至2015年6月20日,原告请求被告董建辉偿还借款150000元及从2015年6月21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被告肖毅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董建辉没有答辩及提交证据。被告肖毅坚辩称,担保属实,应先向借款人董建辉主张,本人尽力催促被告董建辉还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日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建辉、肖毅坚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董建辉向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50000元,借款用途水产养殖,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固定月利率10.05‰,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的第20日,贷款逾期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同日,原告依合同约定发放贷款150000元给被告董建辉,之后,被告董建辉只偿还2015年6月20日之前的利息。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当事人庭审中相关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董建辉没有按时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肖毅坚也应依约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肖毅坚辩称先向借款人主张等意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约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董建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建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21日起至判决指定偿还期间止,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肖毅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肖毅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建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15元,减半收取为1707.5元,由被告董建辉、肖毅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育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艺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