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8028号原告成都市冠川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回乡。法定代表人辛克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涛,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冠川宏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冠川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冠川宏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冠川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83元(减半收取6241.5元),由原告成都市冠川汽配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