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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539号

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志军、王丰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志军,王丰花,刘爱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39号原告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昝国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荣进红,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志军。被告王丰花。被告刘爱敏。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军、王丰花、刘爱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为2225元,由原告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