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39号原告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昝国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荣进红,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志军。被告王丰花。被告刘爱敏。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军、王丰花、刘爱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为2225元,由原告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