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罗永春。被执行人左继强。申请执行人罗永春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左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总标的260980.24元及利息),本院已经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均无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秀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秀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 戈
审判员 张红宇
审判员 秦好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