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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利与李灿、陈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利,李灿,陈露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204号原告:徐利。被告:李灿。被告:陈露萍。原告徐利与被告李灿、陈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平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灿、陈露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利起诉称:2015年1月12日,被告李灿因用于临时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6000元,当时被告李灿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李灿催讨,被告李灿一再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果。另查明,被告陈露萍系被告李灿合法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以上借款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李灿立即归还原告徐利借款36000元;2、被告陈露萍对以上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李灿立即归还原告徐利借款36000元;2、被告陈露萍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徐利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及收条1份(原件),以证明被告李灿向原告借款36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盖有杭州市富阳区档案馆查阅档案证明专用章的复印件),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协议书各1份(盖有杭州市富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复印件),以证明两被告于2009年6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9月23日离婚的事实。被告李灿、陈露萍未作答辩,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原告徐利提交的证据1、2,被告李灿、陈露萍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该些证据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1月12日,被告李灿向原告徐利借款人民币36000元,被告李灿于当天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借款后,原告徐利曾多次向被告李灿催讨借款,被告李灿未予归还。2015年11月16日原告徐利诉至本院,要求解决。另查明,被告李灿与被告陈露萍于2009年6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9月23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徐利与被告李灿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效成立,被告李灿向原告徐利借款36000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李灿出具的借条及原告陈述等在案佐证。被告李灿在原告催讨后理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其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陈露萍和被告李灿于2009年6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9月23日登记离婚,本案所涉的李灿借款债务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二被告连带偿还。故原告徐利提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灿、陈露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灿归还原告徐利借款人民币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陈露萍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李灿、陈露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平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灵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