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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执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与朱洪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朱洪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1813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代表人:吕春鹏,主任被执行人朱洪阁,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吉农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侠审判员  孙茂春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