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执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与朱洪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朱洪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1813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代表人:吕春鹏,主任被执行人朱洪阁,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吉农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侠审判员 孙茂春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