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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00842号

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迟宝智、律志金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迟宝智,律志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842号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姜涛,局长。被执行人迟宝智。被执行人律志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迟宝智、律志金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无法取得联系,故申请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3)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艳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