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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行初字第32号

张广升与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允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升,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吴利行初字第32号原告张广升、男,回族,1965年8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吴忠市利通区。被告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局局长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利宁北街5号委托代理人韩辉,该局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健,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升诉被告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允诺一案中,原告张广升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广升负担。

审 判 长  王 娟

审 判 员  马洪波

人民陪审员  陈小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裴 沛附相关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