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3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丽文与雷治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丽,赵文丽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5)武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雷治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54-6号申请人:赵文丽。被申请人:雷治德。申请人赵文丽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5)武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后,经过多次外出扣划被申请人名下存款,本案执行款已全部扣划完毕,执行款共计525500元已由申请人赵文丽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赵文丽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5)武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利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重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