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592号

陈政华与李丛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政华,李丛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陈政华。被执行人李丛星。申请执行人陈政华诉被执行人李丛星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4日以(2004)债证执字第71号债权凭证终结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李丛星身份信息,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李丛星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04)债证执字第71号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明李丛星身份信息,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庆宏

审判员  齐军平

审判员  闫春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