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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与史柏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史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378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代表人吕春鹏,主任。被执行人史柏锋,现住农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农民督字第2899号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财产执行,待其有偿还能力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督字第2899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侠审判员  孙茂春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