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与史柏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史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378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代表人吕春鹏,主任。被执行人史柏锋,现住农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农民督字第2899号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财产执行,待其有偿还能力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督字第2899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侠审判员 孙茂春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