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成生与陈立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生,陈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陈成生,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立云,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陈成生与被执行人陈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成生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1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成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陈成生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寿国用2006字第0***号)。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高飞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龙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