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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381-2号

史开科与张国刚、管开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开科,张国刚,管开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381-2号

申请执行人:史开科,男,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国刚,男,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管开支,女,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史开科与被执行人张国刚、管开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2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11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2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广胜

审 判 员  刘发扬

代理

审判员  石 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骏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