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吴友兵与徐金成、董学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友兵,徐金成,董学珍,董学干,如海(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南宫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吴友兵,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咏桦,江苏刘咏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金成,居民。被告董学珍(系被告徐金成之妻),居民。被告董学干,居民。被告如海(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津文公路以东30米。法定代表人徐金成,该公司执行董事。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学珍,女,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62********,住建湖县近湖镇书店东巷****号。被告南宫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南宫市东阳街北侧。法定代表人徐金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董学干,男,1966年1月2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66********,住建湖县建阳镇荡中北路**号。原告吴友兵与被告徐金成、董学珍、董学干、如海(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南宫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友兵以“与被告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友兵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金成、董学珍、董学干、如海(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南宫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友兵撤回对被告徐金成、董学珍、董学干、如海(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南宫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40元,减半收取为51370元,由原告吴友兵负担。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高 翔代理审判员 姚海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珺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