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付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1107号申请人陈某。申请人付某某。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了陈某、付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辛宏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某、付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经新市镇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付某某于2015年12月26日前支付陈某进餐款162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