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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广州尚丰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尚丰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尚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石路。法定代表人李柱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龙门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梁遇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尚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陶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18689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993元,申请执行费1060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文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