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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2170-1号

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王锦媛、XX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锦媛,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170-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然麦,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锦媛,女,汉族。被执行人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锦媛、XX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碑证经字第49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1246.8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21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党白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