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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字第00481号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岩春、郑兆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岩春,郑兆林,汝军,叶菊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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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481号申请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王锦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臣胜,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冯岩春,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郑兆林,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代理人:冯岩春(系被告郑兆林之妻),基本情况同前。被执行人汝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叶菊霞,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岩春、郑兆林、汝军、叶菊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汝军、叶菊霞坐落在歙县徽城镇徽州花苑装饰材料市场5幢xxx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歙私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