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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丽英、王荣洲、王忠刚与被执行人翁祖金、杨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丽英,王荣洲,王忠刚,翁祖金,杨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田丽英,女,汉族,1957年10月17日出生,住新疆省哈密市。申请执行人:王荣洲,男,汉族,1939年12月30日出生,住新疆省哈密市。申请执行人:王忠刚,男,汉族,1982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被执行人:翁祖金,男,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杨金,男,汉族,1981年8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执行人田丽英、王荣洲、王忠刚与被执行人翁祖金、杨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中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翁祖金、杨金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田丽英、王荣洲、王忠刚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144082.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翁祖金、杨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丽英、王荣洲、王忠刚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中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  张  海  鹏代理审判员 :阿瓦古丽·买买提代理审判员 :阿孜古力·亚合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郑  海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