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刘金福与伊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福,伊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福,男,193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伊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栗端海,职务局长申请执行人刘金福与被执行人伊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伊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金福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伊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