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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297号

包国军与霍国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包国军,霍国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97号原告包国军。被告霍国增。

原告包国军诉被告霍国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包国军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国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国军承担。

审 判 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刘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