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97号原告包国军。被告霍国增。
原告包国军诉被告霍国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包国军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国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国军承担。
审 判 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刘会丽
包国军与霍国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297号原告包国军。被告霍国增。
原告包国军诉被告霍国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包国军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国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国军承担。
审 判 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刘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