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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华贞与张仁羲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张仁羲,刘华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502号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奎,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鑫,该司职员。被告张仁羲。被告刘华贞。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仁羲、刘华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仁羲、刘华贞的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9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国娟审判员  冯平山审判员  冯 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