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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郭金祥与袁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祥,袁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471号申请人郭金祥,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执行人袁力华,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敖民初字第6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告袁力华所有的蒙D595**号、蒙D596**号、蒙D592**号货车予以扣押,现被执行人袁力华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力华所有的D59567号、蒙D596**号、蒙D592**号货车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艳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志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