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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水电、王雅婷拖欠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水电,王雅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2296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余文革,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林水电,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王雅婷,女,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执行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水电、王雅婷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2015)狮执审字第22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裁定,被执行人林水电、王雅婷应缴交拖欠的社会抚养费89760元。根据行政庭移送材料,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林水电、王雅婷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林水电、王雅婷应在2015年7月22日前自觉履行缴交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水电、王雅婷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王雅婷缴交社会抚养费52108.45元,本案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尚有社会抚养费37651.55元未受偿。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水电、王雅婷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229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