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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执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魏广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魏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908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法定代表人杨海文,总经理。被执行人魏广德,男,汉族,1957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申请执��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广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汕金法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魏广德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人民币61775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9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郑伟斌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旭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