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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雅花与被告傅福生、陈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雅花,傅福生,陈娜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646号原告陈雅花,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傅玉纯,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福生,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娜英,女,199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雅花与被告傅福生、陈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尚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小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