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雅花与被告傅福生、陈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雅花,傅福生,陈娜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646号原告陈雅花,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傅玉纯,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福生,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娜英,女,199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雅花与被告傅福生、陈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尚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小琳 来源:百度搜索“”